2019年7月8日下午一周一次的“周一分享”,申骏律师事务所开展了一场学习交流活动。张长越律师作为主持人、沈智雯律师作为主讲人,给全所员工分享了《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学习心得。
分享课程大纲如下:
一、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政治原则性问题
二、关于民商事审判的几个重要理念性问题
三、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规定与旧规定
二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如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未规定的场合,仍适用民法通则。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
(1)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新规定与旧规定
A.合同的撤销和变更&乘人之危
合同法第54条 可撤销、可变更
民法总则第147-151条:可撤销,没有变更
B.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55条
民法总则第152条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A.法定代表人权利
公司法第16条
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
B.营利法人的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
公司法33条第3款
民法总则65条
C.发起人责任
民法总则第75条第2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
D.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第183条
民法总则第70条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2017年10月1日实行)
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例外:
A行为持续到民法总则实施后
B行为发生在实施前,但当时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规定的,参照适用
例如,第三方欺诈
合同法第54条
民法总则第149条
例如:黑白合同效力问题(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来认定
C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
例如:三年诉讼时效
例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民法总则实施前认定为无效而实施后认定为有效的,适用民法总则
5、民法总则的释法功能
例如: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
合同法第48条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
四、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判断问题 24
区别合同法第52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问题 19
原则上,未经决议授权的担保行为即应认定为无权代表。相对人仅以担保合同上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主张有权签署担保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专门的担保公司、符合公司利益推定(相互担保、担保人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担保、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公司50%以上表决权股东单独或共同
施)法律后果
六、关于公司清算责任问题
怠于履行义务的认定:能履行而不履行
因果关系抗辩
诉讼时效
七、关于金钱之债的裁判思路问题
八、关于股权让与担保问题
九、关于案外人救济制度问题
十、关于刑民交叉问题
沈智雯律师以《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内容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精彩案例以及自身的实践经验,重点分析了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公司对外担保需要注意的事项、关于公司清算责任问题,并为大家答疑解惑。同事们就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分享、讨论,现场交流气氛佳。本次分享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