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17年1月18日深夜(或2017年1月19日凌晨),中国知名脱口秀演员周立波在纽约长岛因驾车“蛇行”及“开车时讲手机”被美国交通执法人员在纽约州莱亭顿地区拦下。执法人员搜索后发现周立波所驾驶的车辆后座上有黑色枪套以及一把柯尔特野马手枪。此外,执法人员同时在车内发现两袋快克古柯碱。此后,周立波被指控“五宗罪”:1. 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子弹上膛,C级重罪);2. 非法持有火器罪(E级重罪);3. 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轻罪);4. 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轻罪);5. 开车时接听手机(违反交通法规)。 据最新消息,当地时间2018年5月24日,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纽约迎来了第十次庭审,法庭表示初步接受周立波方面提出的警方证据违法的撤案动议, 6月4日将对此动议进行审理。若检方无法在6月4日上诉成功,非法持枪、持毒等罪名将可能被撤销。如果前述报道属实,这显然对周立波是非常有利的,他很可能在6月被宣判无罪。庭审后,周立波亦发布微博表示六月将回国。 那么,周立波案件就此画上圆满的句号了吗?有不少吃瓜群众表示“这样都可以无罪,真是牛X”。申小骏想说,吃瓜群众还是too young too simple,如果周立波还是中国公民,那么他在境外的犯罪行为还有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追溯,也就是说…… 一《刑法》的司法管辖权 《刑法》的管辖权,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主要包括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指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发生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刑法》的规定。 属人管辖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仍然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但是按《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也就是说,如果周立波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其在纽约州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那么原则上我国司法机关有权依据《刑法》对其定罪处罚。至于“按照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只是“可以”不予追究,而非一律不予追究。 二周立波的行为依《刑法》可能涉嫌的罪名及处罚 根据新闻报道,周立波主要有三项行为被指控:(1)开车蛇行;(2)在其车上发现子弹上膛的柯尔特野马手枪;(3)在其车上发现两袋古柯碱。 因开车蛇行行为未造成实质损害(危害后果),若周立波不存在酒驾行为,在我国一般被视为违反交通法规,不一定直接据此定罪。因此,申小骏简要分析其他两项行为可能涉嫌的犯罪。 《刑法》第128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柯尔特野马0.380口径手枪是柯尔特公司生产的战斗突击手枪,手枪弹匣采用了扁平式七发设计。简言之,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子弹容量少于100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枪支”的规定,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古柯碱,俗称可卡因,虽然不属于《刑法》第348条明确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但属于“其他毒品”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可卡因50克以上的属于“数量大”、非法持有可卡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属于“数量较大”。 因新闻报道仅描述警方搜出两袋古柯碱,但对于“袋”的规格以及具体克数未作报道,因此本罪可能的刑罚还需根据具体克数来界定。 三小结 申小骏认为,在不考虑枪支、毒品是否为周立波所有(周立波曾提出抗辩,且报道称枪支上无周立波的指纹)的前提下,若周立波非法持有其他毒品超过50克,则该项罪名最高刑为七年以上,则其很可能受到《刑法》追溯;若毒品数量超过10克未满50克的,则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高刑为三年,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其最高刑仍可能超过三年,亦存在被追溯的可能。 申小骏提醒:境内境外无法外之地,遵纪守法才能远离《刑法》。 作者:沈智雯,综合诉讼部 注:本文不属于法律意见,如需咨询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