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亮点解读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9-04-27 16:57:06

作者 | 申骏律师事务所综合诉讼团队

团队负责人丨张长越(主任/高级合伙人)、张偲杰(合伙人)

主要撰稿人丨济智伟、项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下表展示了本次修改的重要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修改后的《商标法》更加规范商标的注册,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加大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不正当注册的处理。直接在第四条第一款直接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并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以此种理由被驳回申请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已经注册但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加重商标侵权处罚力度。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额,新旧两法都规定在第六十三条。由原来的上限三百万,增加到五百万,并且在第四款新增销毁侵权成品、材料、工具的处罚方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三、加大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增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处罚措施。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此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体现了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立法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商业秘密主体范围扩大。在原有的经营者基础上增加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上调侵犯商业秘密的罚款上限。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17年修法后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区间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此次修法,再次大大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新赋予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权利,罚款区间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三、增加以“电子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现如今网络遍布世界各地,以电子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层出不穷,这一修改实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性,也体现了立法者对网络犯罪的不可容忍性。

四、大大提高被侵权人的赔偿额。以往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是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现在在此基础上,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前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额。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上限也由原来的三百万增加到现在的五百万。

五、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在一般民事侵权中,遵循“谁主张积极事实,谁举证”。在此次修法中,新增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再由涉嫌侵权人承担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

 

两部法律的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有利于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