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专栏丨第二期:2019年6月财税动态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19-06-27 11: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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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窗即时办结,车辆购置税今起“电子化”

61日起,上海正式试点车辆购置税税收完税证明电子化,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数据实现跨部门实时交互,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无需再提供纸质完税证明,沪上车主纳税便捷性进一步提升。

据了解,车辆购置税税收完税证明电子化是市税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改革主要带来以下几个显著变化:

一是征收流程更简洁,由原来的前台受理、后台打证、窗口出证调整为一窗即时办结

二是申报纳税更快捷,流程调整后,每辆车的办理时间缩短了近一半,提高了办税效率,减少了纳税人的等待时间;

三是信息传递更迅捷,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由税务车购税征收部门实时交互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较纸质传递更加及时、准确和安全;

四是注册登记更便捷,由于征收信息实时交互,车主完税后即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实现数据多跑网路,市民少跑马路

据了解,立足为广大车主提供更加高效、多元、优质的办税服务,市税务部门今年71日还将推出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全市通办等便民化措施,实现车辆购置税随时随地办、足不出户办,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

 

(来源:63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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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除外。

(二)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来源:64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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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一、自2019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来源:65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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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201971日起正式实施)

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作。

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名录》。

三、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城市公交企业并逐级报送《名录》信息。省交通厅定期汇总、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退出、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名录》函送省税务局。《名录》的函送时间和方式由省税务局和省交通厅共同商定。省税务局应当及时将《名录》下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

四、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五、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六、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66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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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来源:613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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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税务总局发布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作用,税务总局于20174月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受到广大纳税人普遍欢迎。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新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认真抓好落实的同时,及时跟进梳理,形成了最新《指引》,在2019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特别推出。

《指引》归集了截至2019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2013年以来出台的税收优惠有78项。

《指引》延续了2017年的体例,结构上分为引言、优惠事项汇编和政策文件汇编目录。每个优惠事项分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优惠事项汇编继续按照三个阶段对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在内容上展示了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成果:

——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已由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逐步扩大到300万元以下,增值税起征点已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已提标扩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了政策范围。

——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一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主体孵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享受主体已扩展到省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推广到全国实施。二是为进一步促进创业资金聚合,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已由10万元扩大到1000万元;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人才集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逐步加大,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由50%提高至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已推广到所有制造业领域。五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进一步放宽。

《指引》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广大纳税人可以对照《指引》,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税务部门也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服务举措,确保双创优惠政策落地更便利更通畅。

 

(来源:619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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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一、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11日起执行。

二、问:《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三、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四、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来源:625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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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1-4月份上海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近34亿

上海市税务局巡视员胡兰芳在624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今年1-4月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近34亿,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减税5亿,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负23亿。

胡兰芳表示,今年初国务院再次推出了多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这些政策含金量搞,覆盖面广,小微企业减负力度大,政策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提高到10万。

二是放宽小微企业的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实际税负由原来的10%25%,分别降到5%10%。同时进一步放宽了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规模等标准。

三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来源:626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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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上海今年将为全社会新增减负超1800亿元

624日,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市常务副市长陈寅介绍了2019年上海减轻企业负担措施的有关情况。 今年上海预计为全社会新增减负超过1800亿元。

据介绍,在降低税收负担方面,上海将实施七方面15项措施。

在降低税收负担方面,包括继续降低增值税税率、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等措施,上海将在2021年底前对部分行业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新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此外,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和本市地方税减免措施。今年11日至20211231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免六税两费11日起,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的最低水平。

在降低人工成本方面,包括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暂停征收企业欠薪保障费等措施也将同步实施。

上海还将降低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负担。比如,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按50%征收;对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退

在降低用能成本方面,除了下调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上海今年分两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将增值税税率下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等因素形成的资金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电价降低8.1分钱/千瓦时,降低幅度达10%

在降低融资成本方面,着力完善融资担保政策。一是推进逐步扩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至100亿元,促进银担全面合作,提升融资担保规模;二是完善对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升融资担保能力;三是继续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降低担保费率,不收或少收保证金。

上海还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施产业用地底线地价管理。存量优质企业增容扩产由各区政府根据产业项目的绩效、能级等情况确定增容土地价款收取比例,对达到绩优标准的企业免缴增容土地价款。完善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推进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提高土地周转效率。推行先租后让、先租后售,多渠道保障物业供给。强化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上海还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提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效能,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一窗通平台覆盖企业开办全部环节等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来源:626  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