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之后,利息、违约金该如何主张?丨金融争议FAQ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19-09-12 17:39:11

长期以来,我们早已经习惯了在诉讼中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或违约金,法院审理涉及违约金、利息、罚息等案件时,亦经常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相关利率标准计算。

但是2019年8月17日,央行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啥?老婆肉?)形成机制的公告(即〔2019〕第15号公告,简称“15号令”),新的LPR报价方式于8月20日起正式施行。后期,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主要以LPR作为参考定价标准。LPR之后,利息、违约金该如何主张?

我们有不少司法解释(详见本文附件清单)规定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可按照或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截止至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修改,当事人起诉、法院判决是否仍然要适用这些规定?笔者认为,15号令中明确提出“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经考虑了境内的人民币存量贷款大多采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方式进行定价这一客观因素,也是确保存量市场的稳定过渡之需要。因此,笔者预计央行基准利率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存在,在相关司法解释修改之前,仍然具有继续适用之空间。

有观点认为,LPR取代贷款基准利率之后,利息、违约金亦可参照LPR计算。但笔者认为太复杂了。LPR每月20日公布一次,那么利息、违约金是否每月调整一次?同时,15号令规定“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那么,利息、违约金应参照1年期还是5年期以上的LPR呢?怎样才更加公平?

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之相关规定,直接以年利率6%作为司法裁判中的相关利息标准。《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该6%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专委在《民间借贷规定》答记者问时曾解释:“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就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以后就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就选了6%”其实,除了这一原因外,亦可能考虑到未来利率市场化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发布贷款基准利率,故而明确了一个固定的利率。

相比较而言,若按照LPR计算利息或违约金,则利率并非固定,每个月公布一次,计算起来非常复杂,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法院而言均非常不便。因此,笔者更赞同参照《民间借贷规定》按年利率6%计。当然,一方面现阶段贷款基准利率可能仍然存续一段时间,另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修改,因此这个问题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建添律师,微信号:xujiantian)

附: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与基准利率有关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1

第二十一条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

六、 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三)关于逾期利率问题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亦应支持。

6《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2017年版)

152.【2014年8月1日前应付执行款的计算】

2014年8月1日前的应付执行款,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161.【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至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7.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9年08月06

88. 【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投资者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