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丨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19-09-27 16:06:18

9月23日下午,应某外企客户邀请,申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长越律师携范书华律师、综合诉讼组刘健参加了该企业举办的面向该企业全球法务的专业分享会。

本次分享会的主题源于客户在日常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会向供应商提供自己的创意,询问供应商是否能实现该创意。有时候,这些创意会被供应商剽窃。在公司推出该产品之前,市场上就出现了使用同样创意的产品。客户咨询本所张长越律师,如何才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创意,避免被他人剽窃?在遭遇剽窃事件时,如何维权?

客户遇到的问题,是当下越来越受关注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范律师代表本所分享了我们在相关领域内的经验。分享以本所经办的一个实际案例引出。该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B公司开发技术I。技术开发完成后,A公司设立项目公司H拟将该技术投入市场,后项目因故搁置。一段时间后,A公司发现该项目的项目经理D、H与B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F、G合作开办了公司C,将该技术投入市场。简而言之,A公司投资开发的技术I遭本公司员工和项目合作方员工剽窃。可以看出,客户遇到的问题与案例中A公司碰到的问题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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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客户需求,结合本所参与类似案件的经验,范律师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为客户提供了详细分析与专业建议。范律师指出,客户在商业活动中向供应商分享的创意,既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也有可能获得著作权、专利权保护,或者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而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要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在实践中以下三个条件至关重要:1、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2、被告实际接触过该信息;3、被告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了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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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逐一细致讲解了以上三个条件之后,范律师强调,从诉讼律师的角度来看,以上三个条件能否达成,关键在于能否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为了在后续诉讼活动中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从而在诉讼和谈判中取得优势,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特别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尤其是关于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及被告实际接触过涉案商业秘密的证据。

具体而言,对于保密措施相关证据,企业可以通过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在相关协议中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在保密材料上标注保密标记、采用密码限制对秘密信息的访问等方式留存。对于实际接触相关证据,企业可以通过往来沟通使用邮件留痕、要求会议参与方签到、要求对方签收交付的文件等方式留存。会场内除中国法务外,还有来自其他国家的法务,由于不同国家的法系、司法制度的不同,有些国家的法务可能会对证据留存的必要性产生疑惑。范律师特别说明了这些措施在中国法域内的重要性。由于我国接近于大陆法系,在诉讼活动中非常重视法律规定与事实证明,证据对诉讼走向有重要影响,因此证据留存对企业在诉讼中取得胜利至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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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内容偏专业,但是考虑到场内有不少来自非英语母语国家的法务,范律师选择了通俗易懂的英文分享了本所在相关领域内的专业经验。时不时穿插的小幽默,更是引发会场内阵阵欢笑,给本来略显严肃的会场带来了一些轻松愉快的氛围。范律师专业、通俗而又不严肃、刻板的分享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分享结束后在场法务们踊跃提问。对法务们关心的问题,范律师和张律师一一作出回答。一些问题,例如关于实质性相似(或实质上的派生关系)的判断,甚至引发了在场法务们的集体讨论与互动。

申骏很开心能与客户分享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积累的相关经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客户在商业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申骏愿为客户提供从创意产生之初到实际进入市场的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使创新实现其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