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其资产状况已经非常恶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需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保、欠缴税款后,才能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同时,根据该法第109、110条的相关规定,担保权权利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权还要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因此,在破产财产清偿完毕各类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人能获得的清偿通常十分有限。显然,若电梯工程款能被认定为具有优先权,那么对破产债权清偿结果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四)项:“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945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保护】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2014】执他字第23、24号)指出:“……与执行程序相比,破产程序能更好地清理债权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批复》关于优先保护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规定也应予以适用,请你院考虑可否引导相关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处理。 二、主张优先权的第一困境——安装款债权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价款债权享有优先权存在争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申1931号】再审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日立电梯公司起诉的事实,该公司与夏商食品公司仅仅就电梯的安装达成协议,日立电梯公司不参与房屋等不动产的建造、装修的其他事项,故双方应为承揽合同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2民辖终64号】二审裁定书中,法院则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未涉及电梯作为产品本身的制作及买卖,而是就金悦幸福华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程内容、工期、工程质量与验收、项目技术安全要求等进行的约定,其中“委托工程项目”部分载明为:“1、到货前的现场跟踪和土建指导;2、电梯货物的吊装、卸货就位;3、电梯安装施工电梯井道防护;4、安装工程项目过程监控和现场管理……”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具体内容,结合陈学松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成果与不动产构成附和,因此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三、主张优先权的第二困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需要主动行使,且有行使期限要求 四、主张优先权的第三困境——权利行使方式必须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