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举办的“金融公证实务研讨会”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来自全国公证行业及上海法院系统、公证机构、律师行业、金融机构领导、专家近200人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主持,研讨会的议题包括“传统金融公证的发展与转型”和“金融创新与公证法律服务的拓展”。中国公证协会会长丁露,上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郑善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局局长韩耀武,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服务处处长屠友富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黄群、常密菊、段伟、闫峰,常务理事周志扬、李勇、苏国强、冷春,云南省公证协会会长周海春,黑龙江省公证协会副会长张宇红、吴逶,上海市公证协会副会长邵国荣、杨昌麟等参加。
本所合伙人许建添律师出席了该研讨会,并作题为《从律师视角谈银行领域公证业务的创新与完善——基于服务多家银行的经验》的专题发言,发言精要附后(发言稿完整版将发表于《公证研讨》2016年第4期)。
附:《从律师视角谈银行领域公证业务的创新与完善——基于服务多家银行的经验》发言精要
一、传统金融债权文书公证业务仍具发展潜力
公证机构可以从两方面提高金融债权文书公证业务的服务水平。
一是公证机构可以扩大金融债权文书公证的服务内容。……在办理了债权文书公证后,公证机构可以为银行提供代办抵押登记等延伸服务。我注意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已经在这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尝试,很受银行欢迎。
二是公证机构应当提高金融债权文书公证的服务质量。不少公证机构为银行办理了债权文书公证后,便是“公证后百事不管,只等出执行证书”,甚至在出了执行证书后,也不管执行证书是否被法院采纳并执行。我认为公证机构应当与法院建立起相应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执行证书被采信的情况以及不被采信的原因……
二、银行领域其他公证业务有待拓展与开发
第一,银行电子证据保全业务拓展与开发。
在消费者通过网银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银行有义务向消费者提示风险,并可能通过弹窗、勾选或点击确认等方式进行。当发生纠纷时,银行能否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成为胜诉与否的关键。在此情况下,银行往往会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但是,银行并不能保留当时进行风险提示的界面,进而可能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对于公证行业来说,事前的预防性保全更需要得到关注。如果公证机构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截屏+保存”式的证据保全做法,那么,这样的证据保全公证并不具有完整性意义,会跟不上银行的公证服务需求,同样也跟不上司法审判对公证证据的要求。
我认为,公证机构应当积极介入银行网络化、电子化交易中的预防性公证业务,包括银行业务中动态电子数据的保全业务等。
第二,银行新型领域的公证业务拓展与开发。
银行保理、银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计划、理财、金融衍生产品等已经成为许多银行的重要业务。这些不断发展的新业务类型,同样是拓展公证业务的新领域。比如,能否对银行保理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又如,银行与客户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只要是强制平仓,就需要证据保全,这些都离不开公证机构的支持。
第三,经银行申请介入法院执行的公证业务拓展与开发。
(二)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的应对措施
面对银行领域有待拓展与开发的公证业务,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需要积极应对。首先,更新公证服务理念,尽快由被动性服务转向主动性服务;其次,及时更新相关知识,提升计算机水平与能力;再次,积极开发和使用适合不同网络和电子证据存储状态的保全工具。
三、公证员与律师应当谋求合作共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