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舆论场上除了世界杯,最火爆的就属票房口碑双丰收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了。 这部取材于前几年一起真实案件的作品,触及了“吃不起药”这个稍显敏感但却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戳中了不少观众的泪点,不出意外的,也激起了一阵舆论的喧嚣:陆勇(以及作品中经过艺术加工的角色“程勇”)有罪吗? 支持陆勇者有之,但也不乏反对者,所持的是我们这两年颇为熟悉的论调:陆勇的支持者是“圣母心”泛滥,陆勇无罪纯粹是感情僭越法律,陆勇损害了销售“正版药”的药企利益,长此以往会挫伤药企的研发积极性,有害无益云云……。诚然,舆论争辩于社会进步意义重大,但如果争辩能建立在事实而非臆想和情绪的基础上,想必会更有意义:陆勇的行为同作品中的“程勇”不可等量齐观,而电影出于艺术创作目的突出了药企与病人的矛盾,也非陆勇案的焦点。 既然如此,请允许笔者根据陆勇案的事实而非电影情节略作介绍,以说明本文的主题:陆勇无罪,不是法外开恩。 印度生产的“格列卫”同类药品是假药吗? 看过电影的读者,想必都对“格列宁”印象深刻,而电影也确实比较如实地反映了这一“神药”的情况:现实中瑞士进口“格列卫”在中国的售价为每盒人民币23500元,而陆勇及其病友最终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到的同类药品价格为每盒人民币200余元,且服用效果同“格列卫”相同。那么,药效相同的印度仿制品究竟是假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则规定: (二)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是指药品成分意义上假药,也就是我们通常认知上药效有差别甚至对人体有害的药品,但根据《药品管理法》,对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如陆勇案中的“格列卫”印度仿制品,尽管从药品成分意义上不属于假药,但仍将以假药论处,也就是法律拟制出的“假药”。而根据《刑法》,《药品管理法》拟制的假药亦属于销售假药罪的制裁范围。 因此,现实中印度赛诺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未经批准的印度“格列卫”同类药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假药,但或许称之为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更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要求药品需要经过批准才能销售,是出于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而将未经批准的药品作为《刑法》上的假药处理,也有威慑的意思。当然,将药品成分上的假药同未经批准的假药一视同仁是否妥当,则不无讨论的余地:在陆勇案中,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那么,陆勇真的销售了假药吗?请关注我们明日的推送。 作者:魏斌,FCPA部 注:本文不属于法律意见,如需咨询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