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采用固定利率,分为以下三个区间:
1、 法律予以保护的固定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
借贷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逾期利率,但不应超过24%。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与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2、 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向出借人主张返还。
3、 年利率24%-36%为自然债务区间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则超过24%部分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该部分利息,不得向出借人要求返还;如果借款人未支付该部分利息,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
案例介绍:
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