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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领导一行莅临申骏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丨小“骏”快讯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领导一行莅临申骏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丨小“骏”快讯

    2021122日下午,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田晓余,党委副书记、二级调研员仇建良一行莅临申骏律师事务所参观并指导工作。司法局领导一行在本所主任张长越、高级合伙人赵伟、张健和米玲玲的陪同下,参观了律所接待室、开放式办公区、党建活动室。参观结束后,张长越主任向嘉定区司法局领导汇报了申骏所的基本情况以及杭州分所的开设进展,法律服务特色,党建工作情况,制度建设及律师业务的开展情况等。并着重汇报了申骏所2020年工作业绩,2021年发展规划以及律所的愿景、使命和“团队、匠心、忠诚、尊严”的价值观。

    局领导高度称赞了申骏所精致温馨的办公环境,肯定了律所以专业立所,团队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对律所党建学习常态化予以肯定,并给予指导意见。同时,希望申骏所继续完善律师队伍建设,强抓党建工作,持续提高专业法律服务水平。申骏所也表态日后定会保持初心,坚持信念,脚踏实地,努力进步,成就真正的“可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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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制度解释》学习分享第三期丨小骏“快”讯

    《担保制度解释》学习分享第三期丨小骏“快”讯

    2021125日,申骏金融诉讼部龙迪律师为小伙伴们分享了她的《担保制度解释》学习心得。

    par开启的《担保制度解释》学习分享已经进行三期了。这次,龙律师从第15条讲到了第24条,还剩下47条没有分享。下一期的标题小编已经想好了:又双叒叕来分享《担保制度解释》学习心得了。

    此处插播其中一条龙律师的学习笔记:

    龙律师作完分享,wulipar又拖堂作了“一点点”补充,和大家又讨论了“一会儿”。

    那么问题来了,许par第一期承诺的《担保制度解释》学习归纳文章到底啥时候发?此处@wulip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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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学习分享丨小“骏”快讯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学习分享丨小“骏”快讯

    《民法典》还没学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出来了,《民法典》与《担保制度解释》都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律师,想想就头秃: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施行了,作为办案一线人员,还没学习……

    2021年1月11日,本所高级合伙人许建添律师向申骏的同事们分享了一些他个人学习《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的头秃经验。

    首先许律师向大家介绍了关于担保功能主义立法理念的来源及其在《民法典》和《担保制度解释》中的体现,然后给同事们讲了他对《担保制度解释》中部分条款的理解。

    比如: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条的核心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这是对《民法典》第388条“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进行解释。

    “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有关”二字范围划定很模糊,许律师整理了以下几条本解释与担保功能相关的主要规定:第37条(以所有权有争议或监管的财产担保)、第39条(主债权分割转让对担保人的影响)、第41条(担保财产被添付)、第42条(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第53条(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概括性描述)、第54条(关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56条(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规则)及第57条(PMSI)。

    本来小编还想继续整理许律师分享的内容,后来听说许律师今后会逐步把他学习的体现写成文章发出来,小编就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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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骏党日活动:作始也简,将毕必巨丨小“骏”快讯

    申骏党日活动:作始也简,将毕必巨丨小“骏”快讯

     20201231日,申骏党员小伙伴们组织了主题为“作始也简,将毕必巨”的申骏党日活动,并在活动上为大家带来了精彩的话剧表演。

    “作始也简,将毕必巨”是说,具有远大前程的事业,尽管初创时微不足道,将要完成时一定会发展得非常巨大。这个主题也寓意着申骏律所将会前程似锦,未来可期。

    本次话剧的背景是1921年中共一大会议。在本次会议上,中国共产党正式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全票通过;中央局正式成立。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历程上不可或缺的一步。

    本次党日活动小剧场,从主题选择到剧本改编,从台词展现到肢体语言,从道具到服装,一切都很用心。感谢申骏党员小伙伴们的倾情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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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国平:简析企业用工的谨慎管理义务丨小“骏”快讯

    丁国平:简析企业用工的谨慎管理义务丨小“骏”快讯

     202114日,申骏劳动法团队首席顾问丁国平老师为申骏小伙伴们带来了主题为《简析企业用工的谨慎管理义务》的专题分享。

    丁老师是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首批特聘专家团专家,拥有非常丰富的劳动法律相关经验。本次分享,丁老师结合真实案例,以案说法,为大家解析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义务。

    案例一:员工虚构子女信息入职,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入职信息管理,丁老师提出以下基本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或毕业证书等;在入职登记表后将学历证书及其他资质证明作为附件或签名、贴上近期照片;在入职承诺书中承诺相关真实性、无竞业限制等;备存与身份证原件核对过的复印件并让员工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备存与入职资格相关证书原件核对过的复印件并让员工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提供其他必要的本人资料,如社保缴费记录、特殊行业/岗位从业资格、健康证等;保证相关审核流程。

    案例二:被派遣劳动者不接受用工单位安排回其劳务派遣公司进一步商议,劳务派遣公司以派遣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丁老师表示,在劳务派遣管理中用人单位会出现以下常见问题:不清楚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工的合同及派遣约定、告知和确认情况;对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工之间的重要文件无备份;降低或放松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管理状况的要求和监督;与劳务派遣公司缺少互动和沟通;对劳务派遣公司可能出现不管不控、遇事推卸责任,或者对随意处置的风险无防范措施和约束。

    案例三:员工辞职时未办妥离职手续,离职后迟迟拖延,造成公司业务管理出现困难

    丁老师提示,在员工离职管理上,要重点注意制度规定、人员对象、物资范围、领用归还流程(包括损赔)、台账档案、监督检查等。

    最后,丁老师强调,在处理涉及劳动者劳动权利义务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弄清事实;查实合规;审核企业管理行为,如约定、规定、措施、民主流程等;评估风险;提出解决办法;采取补救或完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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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佳:灵活用工知多少?丨举手之“劳”

    梁佳:灵活用工知多少?丨举手之“劳”

    2020年12月21日的周一分享会由劳动法律事务部梁佳律师带来。梁律师用王劳动同志一生的故事为大家讲解了非全日制用工、特殊人员用工、共享用工场景下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并进行风险提示。

    案例一:王劳动是A公司的一名职员,每周一至周六19:00-23:00在B餐厅做兼职,工资每小时50元,每周结算一次。请问,王劳动与B餐厅是什么关系?

    答:王劳动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该场景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梁律师提示,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注意订立书面合同,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合同的,这就要求企业要做好日常的管理,比如招聘时询问工作情况、注意考勤并保留考勤记录、保留工资支付凭证以及记录等等,方便发生争议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非全日制用工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工作时间的限制,如果超时安排工作,极有可能会被认定属于全日制用工,那么相应地比如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年终奖、经济补偿等等,基于全日制用工的诉求可能都会随之而来。

    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属于灵活用工,但双方建立的仍然是劳动关系,如发生事故,员工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和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均由单位承担。因此,单位还是应当积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并且缴纳工伤保险。上海是可以单独缴纳的。如果确实因为当地政策的原因无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也可以购买商业保险,适度降低单位风险。

    案例二:王劳动就职的A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停产放长假。后王劳动去C公司工作。请问,王劳动与C公司是什么关系?

    答:2010年以前则按照特殊的劳动关系处理。

    2010年之后王劳动与公司之间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案例三:王劳动,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在C公司担任操作工,最近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3年。C公司与王劳动终止劳动合同后,王劳动前往D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请问:王劳动与D公司是什么关系?

    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应严格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与其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只要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补缴社保费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再就业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假设,王劳动现在还在C公司工作,尚未退休,她与C公司成立什么关系呢?答案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直到她工作到退休条件成就,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就是劳务关系。

    关于共享用工,梁律师讲解了盒马鲜生与西贝共享用工的案例,疫情期间,西贝称疫情导致2万多员工待业,一个月支出1.5亿,预计熬不过3个月。而此时,生鲜产品上门配送的需求迅猛增长,盒马鲜生面临着巨大的人员缺口。于是盒马隔空喊话西贝等餐厅,邀请他们的员工“临时”到盒马上班。

    梁律师认为,共享用工为应急举措,并不改变劳动关系。社保应由借出单位缴纳,若员工在借出期间发生工伤,可以由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在合同中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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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茶会友,品味人生~申骏茶艺团建活动第二期  小“骏”故事

    以茶会友,品味人生~申骏茶艺团建活动第二期 小“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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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青:法税结合助力企业发展丨小“骏”快讯

    吴青:法税结合助力企业发展丨小“骏”快讯

    2020年11月30日,吴青律师为申骏同仁带来主题为《法税结合助力企业发展》的分享。

    某知名短视频平台的一则营销方案火了:原价为188元的睡衣,收取23元快递费,即可免费获赠。实际上成本只要16元,卖出1000万件,净赚7000万元。

    真有此等好事吗?吴律师表示这种收取快递费赠送睡衣的行为“视同销售”,每件应纳增值税(暂不计附加税)为20.26元,实则巨亏1.326亿!

    营销方案怎么改?原价188元一件的睡衣,促销价只要23元(含运费)即可获得。即将免费赠送188元一件睡衣变为打折促销23元的情况下重新计算增值税(暂不计附加税)为1.28元,销售1000万件的结果为:赚5720万!

    吴律师表示,律师是最擅长在既定规则下做架构设计的专家,法税结合融合商业思维、法律思维和财税思维,有助于通过不同角度进行风险防范和商业谈判。

    吴律师提醒,在法律风险中,要特别注意劳动合同、工作超时、社保及人身安全四方面;在财税风险上,要特别注意现金收款、现金支付、无增值税进项和社保入税后用工成本增加。除此之外,还要小心避免发票类、偷税类、抗税类等刑事风险,以及被罚款、追缴滞纳金、吊销营业执照和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的行政风险。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吴青 律师
    邮箱:wuqing@sunjunlaw.com
    微信:qint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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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技能Get √ !丨小“骏”故事

    新技能Get √ !丨小“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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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玉珏:家族财富传承丨小“骏”快讯

    施玉珏:家族财富传承丨小“骏”快讯

    2020127日,施玉珏律师以《家族财富传承》为主题为申骏同事分享执业心得。

    施玉珏律师有十余年的公证员经历,在遗嘱公证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施律师以三个案例引入不动产在赠与、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等三种传承方式上的区别:

    场景1:某大学生A,父母名下有一套住房,欲赠与AA考虑未来自行再购买一套。先赠与or先买卖?

    答:先赠与后买卖不仅需要交纳房产税也可能被限购,还可能影响首付和贷款,建议先买卖。

    场景2: 若干年后,A想改善居住环境,将名下拥有的2套住房均出售。先出售哪套,受赠房or买卖房?

    答:先出售买卖所得,再出售受赠所得。回避20%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场景3: A未来没有购房打算,父母想要将他们名下的房屋传承给某A。遗嘱(法定继承)or赠与or买卖?

    答:赠与和买卖是生前的,遗嘱(法定继承)是死亡以后生效的。从保护老年人的角度、税收的角度上有不同的考量。

    施律师强调,在公证赠与、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内容是否存在歧义,以及程序是否正义。同时,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施律师更建议遗嘱人立附条件的遗嘱以保障遗嘱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