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已完成的司法拍卖行为是否继续有效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0-02-28 15:50:38

背景


随着全国司法机关对于“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强,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审查也逐渐趋严。法院对于经排查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案件,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已经审结的案件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有鉴于此,许多民间借贷等案件可能因涉嫌“套路贷”或“职业放贷人”等问题导致生效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套路贷”或“职业放贷人”裁判文书被依法撤销前,法院如果已经依据该裁判文书进行了执行(如对涉案抵押房产进行拍卖等),那如何认定因司法拍卖、变卖、抵债造成的法律关系变更,如竞买人是否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否实现、被执行人(卖方)所有权是否丧失等等,及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

笔者结合所代理的金融合同纠纷案件,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是否继续有效?司法拍卖行为是否继续有效?竞买人是否能够取得所有权?

本文观点: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如执行程序合法,已完成的司法拍卖行为应继续有效

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责令原申请执行人退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如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责令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执行回转是法院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对于买受人而言,一旦发生执行回转,是否可能出现竞买物产返还后,已支付的拍卖款无法退回情况?或者,发生竞买物产已转售,被他人索赔等情况?上述情况如果发生,将直接损害买申请执行人及买受人的权益,并会对司法拍卖这类交易方式造成不稳定,亦会造成法院公信力丧失。因此,平衡执行回转与司法拍卖有效性二者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答复函》(2006年3月13日,〔2005〕执他字第25号)中明确: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本案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付裁定的抵债标的额没有超出再审判决所确认标的额,因此,是否需重新评估,关键看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执行程序合法,则维持原执行裁定的效力,继续执行,否则应予纠正,重新评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明确告知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不宜执行回转

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答复可知,如执行程序合法,而依据生效执行裁定书完成的司法拍卖也应当继续有效。但是,法院是如何审查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呢?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格的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须有执行依据,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书、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等);(二)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三)承办法官审查后对符合处置条件的房产出具拍卖裁定;(四)并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拟处置房产价值(议价、询价、网络询价、评估);(五)选定合法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处置平台(公拍网、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等);(六)依法确定起拍价及保证金缴纳金额;(七)现场张贴拍卖公告;(八)成交后,意向买家按约全额支付购房屋;(九)承办法官审核后出具过户裁定及协助执行文书;(十)成交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二、法院有处置权


处置权是法院对拟处置房产进行司法处置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简称《处置权规定》)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同时,考虑到首封法院案件所涉财产非抵押权及可能出现无益处置等情况,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三、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程序合法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程序进行了改革,明确规定了议价、询价、网络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格,并规定了救济方式。

2018年9月前,主要以司法评估为主,双方当事人议价及询价(江苏地区法院推广较多)为辅。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执行规定》)规定,合格的司法评估须具备:(一)评估程序不存在严重违法;(二)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三)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在2018年9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简称《处置参考价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财产处置参考价值具体要求,确定参考价前,法院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同时规定,合格的司法评估须具备的条件:(一)财产基本信息正确;(二)无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无严重违法”。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增加了条件,即“财产基本信息无错误”“无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如果评估未能具备上述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四、拍卖、变卖等司法处置程序合法


拍卖、变卖等司法处置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且不得损害他人(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否则应当撤销网络司法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简称《网拍规定》)规定,合格的司法处置程序须具备:(一)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不能存在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二)不存在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不存在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应当规定相同竞买条件的;(六)无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如果司法处置程序未能具备上述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结语


综述,司法处置(拍卖、变卖)较民间交易更安全及更公道。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是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竞买人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另外,法院裁定强制过户是交易的安全保障,利于降低竞买人交易风险。同时,对于所处置的财产而言,能够更好体现市场价值,最终从根本上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所金融诉讼部高级合伙人张健律师、合伙人张玮栋律师、赖林辉律师。